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氧化铝、电解铝(含熔铸、碳素)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氧化铝、电解铝(含熔铸、碳素,下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制定了《氧化铝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和《电解铝(含熔铸、碳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推动氧化铝、电解铝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作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保证有效推进。氧化铝、电解铝企业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与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结合起来,积极开展创建达标活动。
各地区、各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联系(电话:010-64463853)。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