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河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
豫政 〔2010〕7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现就实施《规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规划》的重要意义。《规划》是规划期内指导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纲领性文件。加强《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对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转变、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和保障能力、改善矿区生态环境、维护良好的矿业秩序等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和措施,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妥善处理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保障我省矿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严格依法监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规划》审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矿区土地复垦项目,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凡不符合《规划》的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
三、全面开展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各地要按照《规划》要求,结合本地矿产资源特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国土资源部门抓紧编制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与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
四、积极创新地质勘查工作机制。加大政策与资金支持力度,改善矿业投资环境,积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开展商业性勘查,努力提高基础性地质勘查工作成效。
五、着力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分区和开采准入条件,推进矿业经济区和重要开采区配套建设,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合理布局。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宏观调控,严格控制煤炭(煤层气)、铝土矿、钼(钨)、锑等矿产的开采总量,禁止开采石煤、蓝石棉等矿产。
六、继续深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各地要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准入管理,逐步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考核制度,加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监测;要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分类管理机制,积极推进矿区的土地复垦。
七、切实加强《规划》的实施管理。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的领导责任制,将矿产资源规划目标和主要指标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要切实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类违规行为;要加强对《规划》的宣传,接受社会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提高全社会珍惜和保护资源的意识。《规划》文本及其附件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