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07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被誉为中国科技界基本法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后将自下月起施行,作为修订内容之一,它从法律角度要求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同时,强调营造宽容失败、鼓励探索的学术环境。
中国科学技术部十七日下午就《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后施行的相关情况举行媒体吹风会。据介绍,《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突出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对不同类型企业规定相应扶持措施;强调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战略目标和原则,并明确财政性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规定项目承担者转化和应用科技成果的义务;确立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制,建立配置、整合科技资源的协调机制,规定科技资源管理单位的开放共享义务。
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综合采取财政资助、税收优惠、政府采购、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多种措施,激励和保障自主创新,其关于科技活动的规定覆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应用等各环节,规定的扶持措施包括财税、金融、产业、环保政策等各方面。该法既规定政府在科技工作中的责任,也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团体等各类组织和科技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既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提出明确规范,也明确鼓励企业设立内部研究开发机构,鼓励社会力量自行创办研究开发机构。
科技部官员表示,该部将抓紧制定《科学技术进步法》的配套制度,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多个层次构建和完善《科学技术进步法》的配套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