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 〔2007〕1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九日
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精神,为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淘汰高耗能产业中的落后产能,促进能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必要性
我省自2004年10月开始试行的差别电价政策,对遏止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和技术升级、缓解电力供应紧张局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差别电价政策在部分地区尚未得到很好落实,特别是在当前电力富余的情况下,部分高耗能产业又出现了盲目发展的势头,如不及时加以引导,必将引发新一轮高耗能行业产能过剩,加大产业结构调整的难度,加剧资源浪费与环境污染。进一步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将产业政策和价格杠杆机制结合起来,促进建立节约能源和降低能耗的长效机制,对保持国民经济平衡较快发展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都是十分必要的。
二、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支持环保、节能等先进生产技术,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引导我省高耗能产业合理布局,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目标。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促进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抑制高耗能企业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现有高耗能企业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逐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高耗能产业的整体技术装备水平和竞争能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三)原则。结合“十一五”规划的实施,贯彻国家“有保有压”的方针,根据产业政策制定电价政策,对允许和鼓励类企业执行正常电价,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适当提高电价,限制和淘汰落后产能,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三、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主要措施
(一)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出台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措施,已经出台实施的要立即进行清理。
(二)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在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6个行业继续实行差别电价的同时,将黄磷、锌冶炼2个行业也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制订《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见附件1),明确实行差别电价的8个高耗能行业淘汰类、限制类企业的划分标准。(三)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今后3年内,将淘汰类企业电价提高到比目前高耗能行业平均电价高50%左右的水平,提价标准由现行的0.05元调整为0.20元;对限制类企业的提价标准由现行的0.02元调整为0.05元(部分高耗能产业差别电价标准见附件2)。
(四)严格执行对企业自备电厂的收费政策。除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如利用余热、余压或煤矸石发电等)、热电联产的自备电厂外,严格执行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缴纳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均不得随意减免。企业自备电厂与电网相连的,应向接网的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当地执行自备电厂收费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追缴自备电厂欠缴的政府性基金(附加)。
(五)加强对差别电价收入的管理。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作为政府性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确保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省政府负责全省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工作,省发展改革委、郑州电监办、省电力公司组织具体实施工作。各地实施差别电价工作由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要成立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工作小组,对高耗能企业和自备电厂进行认真甄别和分类,拟定工作方案,确保对所有列入附件1的高耗能企业或生产设备执行差别电价政策。#p#分页标题#e#
五、工作步骤
(一)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差别电价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涉及面广,需要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理解和支持。要认真做好差别电价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广大群众提高对实施和完善差别电价政策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