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12月29日(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