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今后收购钢铁、电解铝、水泥等目前投资过热行业的企业将受到严格控制。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五点注意事项,强调收购这些行业的企业必须事前报国资委,而境外收购也要先获得国资委同意。
国资委日前发布的《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收购活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自去年下半年以来,针对钢铁、电解铝、水泥等行业投资过热的现象,国家逐步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在这一过程中,中央企业的收购活动特别是在涉及上述行业的收购活动,出现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一些企业收购活动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企业主营业务不一致,对被收购对象缺乏充分评估,规避风险的意识不强等,少数企业还存在盲目扩张的倾向。
为此,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资委提出了五条注意事项。这五条注意事项是:
中央企业收购活动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遵守国家宏观调控的有关规定,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等当前国家实施宏观调控、严格控制的行业的收购活动必须事前报国资委;中央企业境外收购活动,企业在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前应获得国资委同意;按照“突出主业”的原则,中央企业收购活动应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收购对象的生产经营业务应与本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相同或有较高的关联度;对拟收购对象要进行规范的资产评估、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收购价格,对拟收购对象涉及的债权债务、土地划转、职工安置分流等事项要依法妥善处理;不鼓励中央企业之间对拟收购的同一对象进行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