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
建质〔2003〕16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三年八月五日
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制定本工作导则。
1.0.2 本工作导则适用于对新建、改建、 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l.0.3 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1.0.4 工程质量监督除应执行本工作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2 术 语
2.0.1 本导则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本导则所称的有关机构,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2.0.2 本导则所称的质量行为,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育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2.0.3 本导则所称的监督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监督机构办理的工程项目监督登记手续。
2.0.4 本导则所称的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是指监督机构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的,对该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活动的指导性文件。监督工作方案应明确监督重点和基本监督方式。
2.0.5 本导则所称的监督检查,是指监督机构根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及规定,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对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2.0.6 本导则所称的见证取样检测,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2.0.7 本导则所称的监督检测,是指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使用便携式仪器、设备随机对工程实体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的抽样测试。
2.0.8 本导则所称的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是指监督机构通过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进行监督,对经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各方责任主体签字认可的质量文件进行查验,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抽查,以监督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的活动。
2.0.9 本导则所称的工程竣工报告,是指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要求,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交的,以证明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文件。工程竣工报告应包括分项工程验收表、子分部工程验收表、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设备合格证、材料设备进场检验及复试报告等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技术标准的各类技术文件。
2.0.10 本导则所称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是指监理单位提交给建设单位的,以证明工程项目已完成施工合同的全部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技术标准规定,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文件。
2.0.11 本导则所称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是指勘察单位或设计单位提交的,以证明工程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设计变更内容已在工程项目上得以实现的文件。
2.0.12 本导则所称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指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所形成的,以证明工程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可以投入使用的文件。
2.0.13 本导则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是指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备案机关提交的、在监督检查(包括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过程中形成的、评估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工程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的综合性文件。#p#分页标题#e#
2.0.14 本导则所称的不良记录,是指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记录。
3 基本规定
3.0.1 监督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2、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3、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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