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7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充分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主要围绕“矿产资源保障、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和谐统一”这一主线,严格遵循上位法,突出了政府管理职能的具体化、责任体系的明确化,进一步确定了露天矿山企业、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社会公众等各方在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中的责任与义务。
《条例》对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困难,对上位法中未明确规定的情形,且地方政府能够有所作为的,给予了重点明确,突出体现了中央精神、河南特色、创新机制和务实重效。
《条例》共分七章三十五条,对露天矿山的规划管控、综合治理、生态修复、保障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范。
总则部分,一是对《条例》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细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监管中的职责;二是对露天矿山、历史遗留露天矿山进行了明确;三是对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应当坚持的原则进行了明确。
规划管控部分,一是突出规划在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中的引领作用,制定露天矿山专项规划,规范采矿用地。二是圈定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重点区域,提出更高管理要求;三是全面推行露天矿山净矿出让,规范露天矿山采矿权出让。
综合治理部分,一是建立完善的露天矿山管理制度,从安全生产、矿山建设、资源综合利用、尾矿库等方面进一步规范露天矿山管理;二是建立绿色矿山名录,细化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度;三是建立健全露天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构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生态修复部分,一是明确生态修复主体,建立露天矿山生态修复标准体系,提高生态修复标准和质量;二是加强矿山生态修复基金提取和使用,规范中央转移支付支持的生态修复资金管理,吸纳社会资本参与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缓解矿山生态修复资金不足;三是构建金融等服务平台,提高行政机关服务露天矿山生态修复能力和水平。
保障监督部分,一是明确露天矿山督察内容和范围等要求;二是建立系统、完善的露天矿山监测、监管体制机制;三是从裁执分离、行刑衔接、公益诉讼等方面,创新监管方式,完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促进执法监管长效常治。
法律责任部分,依据上位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要求,按照露天矿山管理环节,从严从重制定行政处罚事项和裁量标准,提高违法成本。